卷三十二·选举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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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献通考》马端临 | 来源: 汉典古籍 | 查看: 0次 | 打开书架 | 选字释义

卷三十二·选举考五

  ○举士

  高宗建炎元年,诏曰:“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坚。顷缘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隽,已愆三岁之期,比申饬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试,深虞道阻,宽伫浃旬。而驻跸行宫,时巡方岳,非若中都当远近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漕台,俾谨择於考官,用精於实学,士省劳费,乡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敷告多士,咸体至怀。诸道令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於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朝野杂记》:“建炎二年,王唐公为礼部侍郎,建言复以词赋取士,自绍兴二年科场始。曾侍御统请废经义而专用词赋,上意乡之,吕元直不可而止。十三年,国学初建,高抑崇司业言:‘士以经术为本,请头场试经义,次场试诗赋,末场试子史论、时务策各一首。’许之。十五年,诏经义、诗赋分为两科,於是学者竞习词赋,经学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约曰:‘恐数年之後,经学遂废。’明年二月,诏举人并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音律,请复分科取士,仍诏经义合格人有馀材,许以诗赋不足之数通取,不得过三分,自今年太学公补试行之,迄今不改。先是,举人既兼经义、诗赋、论、策,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绍兴十四年、二十九年两行之而止,盖举人所习已是为二,不可复合矣。”

  按:熙宁四年,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元年,复词赋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经、赋。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然则自熙宁以来,士无不习经义之日矣。然元初,始复赋,欲经、赋中分取人,而东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来,士工习诗赋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随经、赋人数多少,各自立额取人。”则知当时士虽不习诗赋者十五年,而变法之馀,一习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绍兴之,则朝廷以经义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兼用诗赋才十馀年耳。然共场而试,则经拙而赋工;分科而试,则经少而赋多。流传既久,後来所至场屋,率是赋居其三之二,盖有自来矣。

  二年,诏:“下第进士,六举曾经御试、八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四举曾经御试、五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河北、河东、陕西举人数内,特各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者年五十五已上,诸道转运司、开封府皆以名闻,令直赴廷试。”

  按:仁宗嘉二年,廷试始免黜落,然则自後凡经御试者,无不出官之人。

  熙、丰年,亦尝有曾经御试推恩之令,盖为嘉二年御试不中者设也。今中兴之初,复有此令,则自建炎上距嘉以前,盖七十馀年,岂复有曾经御试之人乎?

  又恐是特为科试入下等,不理选限、未出官者而设,盖此曹亦谓之曾经御试,故令其再试而官之,以示优渥之恩。史志所载不明,当考。

  是年,亲试举人於行都,赐进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馀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义郎,馀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调官,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赐第。皆龙飞特恩也。

  故事,廷试上十名,御药院先以文卷奏御定高下。上曰:“取士当务至公,考官自足凭信,岂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诏自今勿先进卷子。

  绍兴元年,以岁当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词学之人总其事,使精选考官。於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  侯延庆言:“用兵以来,太学既罢,青衿解散,文籍沦坠。今诸道州军进士已有定额,独行在职事及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诏从之,令转运司附试。是年,德音:“应该恩免解举人,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讫,仍申部注籍。”

  二年,亲策进士张九成等。时凌景夏为第二,吕颐浩言,景夏词实胜九成,请更第一。上曰:“士人初进,便须别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执事,言之无所畏避。”乃擢首选。九成以类试及亲策俱第一,特进一官。四川类试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试第五人恩例。

  九年,诏:“陕西久陷伪境,与四川类试,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礼部措置,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刚言:“国朝三岁一举,每以今年大礼,明年科场,又明年省、殿试为准,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搀并。今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难以应办,一不便也。近岁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则旧制合矣。”天子是其议,其来年诏曰:“三岁宾兴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故,氵存展试期,致取士之年当宗祀,而入仕之众并集铨曹,攸司困供亿之繁,多士兴滞留之叹。宜从革正,用复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於国,调官无壅,亦便尔私。其绍兴十年,诸州依条发解,於绍兴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殿试。自後科场示此为准。”  十三年,初立同文馆试。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许附试国子监。

  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京不远,恐试下举人冒名再试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锁院。”  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太学博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佛书全句,旧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从删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十九年,诏:“自今科试前一岁,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毕,送试院。其临期投状射保者,皆勿受。”  自熙、丰,程颢、程颐以道学倡於洛,海内皆师归之。中兴以来,始盛於东南,士子科举之文稍祖颐说。先是,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行禁绝,而胡寅辨其非。至绍兴末年,正字叶谦亨上言:“向者朝论专尚程颐之学,士有立说稍异者,皆不在选。前日大臣则阴右王安石,稍涉颐学,一切摈弃。程、王之学,时有所长,皆有所短,取其合於孔、孟者,皆可以为学也。”上曰:“赵鼎主程颐,秦桧主王安石,诚为偏曲。”诏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说,务求至当之论。道学之禁,至是稍解矣。

  礼部侍郎周葵言:“科举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经传之言可为谀佞者,以为问目,学者因之,专务苟合时好。如论伊尹、周公,则竞为归美宰相之言;《春秋》讥贬失礼,则指为褒称之事。悖戾圣人之意,大率类此。至於前古治乱兴亡之变,以时忌绝口不道,後生晚辈往往不读史书。望诏有司选通经博古之士,置之上游;其穿凿迎合,议论乖僻,不合体式者,皆行黜落;若矫枉过正,不顾所问,务为诋讦者,亦复勿取。”从之。

  二十五年,上谓辅臣曰:“往年秦埙对策,皆桧、喜语,有司拟为第一,朕抑第三,不使与寒士争。今可举行祖宗故事,应礼部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并令覆试。仍追夺埙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馀并放。”

  二十七年,先时蜀士赴殿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皆下列,至是,先期谕都省,宽展试日以待。宰相沈该奏:“天时向暑,临轩非便。请後至者臣等策之,中书定高下。”上曰:“三年策士,朕岂惮一日之劳邪?”及唱第,王十朋为首,第二人阎安中,第三人梁介。安中、梁介皆蜀士也。上大悦。

  二十九年,孙道夫侍经筵,一日,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赴礼部。

  上曰:“後举但当遣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监,祭酒杨椿曰:“蜀去天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诏监司守ヘ宾客力可行者赴省,馀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始降敕差官。四川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初,视殿试第三人,赐进士及第,优之也。後以何耕对蜀人才策,为秦桧所怒,乃改礼部类试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

  惟上不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第二甲焉。  孝宗隆兴元年,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外,并永不得应举。”

  省试旧以十四人取一名,隆兴初,建、剑、宣、鼎、洪五州进士,三举实到场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额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类省试则十六人取一名,後不复改。

  容斋洪氏《随笔》曰:“黄鲁直以元三年为贡院参详官,有书帖一纸云:  ‘正月乙丑,锁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进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视今日为不侔。”

  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四年,乃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已上,并不许牒试。  乾道六年,诏自今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後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请辛巳以来归正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别立号取人。从之。

  八年,礼部尚书胡沂、郎官萧国梁造贡籍成,上之,凡诸道举人乡贯、治经、三代、年甲、举数悉备。

  淳熙二年,御试。上尝谓辅臣,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来上。至是,唱第後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癸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俱衤阑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凡三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馀循一资;二箭中帖为中等,减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馀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凡不中者并赐帛。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在第四等以前,馀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敕者旧许再试,今止许一试。旧免解人有故不入试者,理为一举,今不理。  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开元中,国子祭酒杨言:‘窃见流外出身每岁二千馀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

  若以出身人太多,则应诸色裁损,不应独抑明经、进士。’当时以其言为然。淳熙九年,大减任子员数,是时,吏部四选开具,以三年为率,文班进士大约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盖过二千之数,甚与开元类也。”

  十一年,御试。时进士试策,薄暮未纳卷者三,奉旨赐烛。既而侍御史刘国瑞言:“宫庭之,自有火禁,贡举之条,不许见烛。虽圣恩宽厚,假以须臾,窃恐玩习成风,浸隳法制。其纳卷最後者,请下御试所降黜。”从之。旧例,廷试举人至暮者许赐烛,然殿深易黑,日昃则殿上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与摄助教。举人试艺於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十四年,御试得进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有司。是举,王容盖自第三亲擢为榜首。时儒生迭兴,辞章雅正,号“乾淳体”。

  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返为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己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所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出於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岂能一旦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书》、《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

  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必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无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虽熹议未上闻,而天下诵之。

  项安世拟对学士院试策曰:“科举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兴国以来,科名日重,实用日轻,以至於今二百馀年,举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之内。入是科者,虽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虽周公、孔子必弃之。习之既久,上不以为疑,下不以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则上蓄缩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复议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不论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诸葛亮、王猛处此,必当自出意度,别作炉鞴,以陶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当时之事,决不受此缠缚也。  自王导、谢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静之中,密致分数剂量之效,则必不敢变今之说,取今之士矣。此固无以议为也。然则用王、谢之术为之调度,亦有道乎?曰:‘有。时於寻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达之举,稍更茸己甚之习,薄伸浑厚平直之气,则犹愈於已也。’盖天下之事,虽贵於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侥幸,非所以抑豪杰也。夫所谓侥幸者,其才不应得,而冒欲得之之谓也。一人得之,众人攀之,其门一开,不可复禁。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进而无隙,欲求而无辞,是则法之效也。若夫豪杰之士,其德宜为人上,其才宜为世用,非所谓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莫敢与比,以此为例,谁敢攀之?有若是者,时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专以操笔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则亦足以补风化,隆实行,扶善人而愧恶子也。”又曰:

  “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犹未尽出於此也。有上书而得官,如和逢尧、员半千之类是也;有隐逸而召用,如阳城、李渤之类是也;有出於辟举,如韩愈之出於张建封、董晋是也;有出於延誉,如吴武陵之荐杜牧之是也。至於本朝,法令始密,科场条贯,如缚胥吏,而乡举里选之意纤悉无遗矣。然祖宗之时,犹有度外之事,如张咏当为举首,而以逊其乡人,则犹有朋友之义也;宋祁当为第一,而令与兄,则犹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为文,则犹有礼意也;李畋、张及二人并解,则犹未立额也。此外又有陈乞之恩,聘召之礼,元经行之举,三舍行艺之规,则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尽士矣,故孙复、苏洵之用,犹出於常法之外,而雷简夫、姚嗣宗之官,或由於特达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虽或少出常度,然亦千万中之一二耳,须臾之才行,不足以胜二百年之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平甫二公之说,则不废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说犹为确实可行云。

  光宗初,建议者云:“省闱试士,春令尚浅,天寒晷短,遇风雪,则砚冰笔冻,书字不成,纵有钜材,莫克展布。请展至二月朔,而殿试则於四月初选日。”从之。

  宁宗庆元二年,以谅阴不亲策,省试进士,得正奏名邹应龙等。

  自韩胄袭秦桧故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之,上章论列,诏榜朝堂,而刘德秀在省闱奏疏,至云:“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未能丕变。请将《语录》之类并行除毁。”既而叶翥上言:“士狃於伪学,专习《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进卷》、陈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内自太学,外自州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也,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有出於揣拟之外,天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经》题目,各於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己见,而挟册雠伪者或可退听。”从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首选;三曰国朝正史与实录等书,人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窃窥,有力之家,冒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远之士,无繇尽知。请自今诗赋纯正者,之前列,《春秋》卓异者,不妨巍占,若所作无异诸经,自当杂定高下。其策题并须明白指问。”诏从之。

  开禧二年,诏诸道运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议臣有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

  开禧元年,检详毛宪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韩胄既败,乃用言者奏,夺宪次对,而降自知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大义十道,能以本经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粗’;其不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注疏,则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文,束於命题之短长,狃於立说之关键,而有司强裂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己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则何以责其尽合於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辩异同,明纲领而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贡院,特旨赐之餐钱,集英殿赐第之三曰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後,拜黄甲,其仪:设褥於堂上,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好会、明长少也。又数日,赴国子监谒谢先圣、先师,用释奠礼。遂赐闻喜宴,侍从已上及知举官、馆职皆预焉。

  试刑法者,亦自熙、丰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後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後又降敕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今遂为大理评、丞之选。四年制置司请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刑法官二员校试。从之。

  新科明法者,熙宁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吴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从之。

  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  明年御试,御药院请分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试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则阙之,仍自後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诸道秋试,每各五人解一,省试十取其一。御药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赐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後三岁,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试法。乃诏自今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後举兼经。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言:“汉世仪、律、令同藏於理官,而决疑狱者必传以古义。祖宗朝,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後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於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谓宜使习太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再场各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试《刑统》律义五道。明年,诏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在於习法之不精,试法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以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後有欲便其所习,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琐密繁碎,自非终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於程文,以移其功。考试主文,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於数字之内,决是非於片言之。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千;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离,动辄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选;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稍简其字数,而求精於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期点定。如是,则谳议得人矣。”从之。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而专以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

  请复试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收试。”

  文武杂试 高宗建炎元年,追复祖宗故事,於科举之外有文武杰特者,试而官之。时郡国荐士四人至,命中书省各试策一道。何烈对策,依廷试礼称“臣”,上以其寒远,一体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补下州文学,考官汪藻等皆坐黜。而军中便宜借补者众,诏内有武勇之人,委诸道提刑、安抚司依弓马所格法比试,合格人赴御营使司审试,拟定名目,上大省部,给进武、进义校尉两等文帖换授。既而上言者云:“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输家财助国,或赍蜡弹,冒险阻,或以进言献策。今率试以弓马,而旧补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为允惬。宜令借补文臣,试兵书战策,以为殿最,馀并验实免试注官。”

  东莱吕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见於经,其可见者,至周始有。

  自周後数千载,凡其废置、沿革、轻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论须见得所以废置、因革、轻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观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轻。且如《周礼》以乡三物教民,谓之宾兴,只看‘宾’之一字,当时盖甚尊士。详考前一段,他是一个本末度数精详具备,固不必说;只看他‘宾兴之,三年大比,献贤能之书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贰之’,如此其重。及至後世,如饮墨水,如夺席、脱容刀,如棘围,如糊名,若防奸盗然。为士者须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轻?须当深究之。三代之时,士一个进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又须看当时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则甚详;後世待之既轻,考之又略。且如《王制》论乡秀士升於司徒,曰选士;司徒又论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乐正又论造士之秀者升诸司马,曰进士,这里方可受爵禄。司马,政官也,以其可使从政也。凡经四级,然後始可从政。然犹未也,司马又辨论官材,论其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与之以禄。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经四级,已入仕之後凡经三级。经七级,然後始得禄。其考之之详如此。成周之时,见得官爵皆天位天禄,不敢轻授。至後世,与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为进退,盖有以一日之长而决取终身之富贵者。当时考之甚详如此,然论其大略,汉唐以来,大抵自重而渐轻,自缓而渐速。由汉以来,虽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礼,然犹州长身劝为之驾,虽以当时号为谄谀如公孙弘者,犹是乡人劝勉而来,未尝自进。到得後来,唐始令投牒自进,而士始渐轻,此所谓‘自重而渐轻’。自汉至唐,进士登第者尚未释褐,或是为人所论荐,或再应皆中,或藩方辟举,然後始得释褐。至本朝始,放进士及第即放释褐,此所谓‘自缓而渐速’。科目虽多,其历代常行自有数。自汉至隋以前,惟孝廉与秀才常行;自隋唐至本朝,惟进士、明经常行;至熙宁後,王荆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进士独存,明经始废(熙宁四年,明经科废罢),此其大略可见。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却历代常行不废,汉则因事而举,六朝亦举,至唐及本朝亦未尝废;到得熙宁,王荆公得政,孔文仲对策议新法,制科始罢。至元初,又再复得两三举,至绍圣初,章为相,欲行荆公法,又再罢(景德四年,帝曰:“比设此科,欲求才识,若但考文义,苟有济时之用安得知?今策问宜用经义,参之时务。”熙宁二年,贤良孔文仲考入第三等,诏:“毁薄时政,不足收录,告示发付本任。”天圣八年,茂才富弼,景二年,体用吴育;景六年,贤良苏辙、苏轼)。大抵三代之时,不专是语言文章,至汉以来,则有所谓射策、对策,是时已成科举之习,虽然,尚理会经义,又与时议。到隋炀帝之时,风俗浮华,始有进士之科,方有律赋。自唐以来,孝廉、秀才之科尚在,但只是明经、进士二科盛而秀、孝衰。是时,有记问者则得明经,有辞藻者则得进士。当时南北未分,两边各自设科。既分之後,後周进士未设,尚自理会秀、孝二科。是时,南人高南师,北人高北师,各守家法,莫之能定,当时主司有欲优劣之者,反为所难。隋炀帝时,风俗浮华,进士科始立。至唐初,进士、明经都重;及至中叶以後,则进士重而明经轻,盖当唐之时,文华之士多了,故如此。到得本朝,待遇不同,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至明经之科,不过为学究之类。当时之人为之语曰:‘焚香取进士,嗔目待明经。’才设进士试时,便设香案,有拜跪之礼;才到明经试时,则设棘监守,惟恐他传义。当时进士有帖经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记这传义,於是有赎帖。才是进士科试帖经,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赋,便可赎帖经。及至熙宁,荆公罢词赋,帖经、墨义并归进士一科,齐、鲁、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训诂,质厚不能为文辞,所以自进士科一并之後,榜出多是南人预选,北人预者极少。自哲庙以後,立齐、鲁、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别考,然後取人南北始均。庆历中,范文正公、富公、韩魏公执政,欲先试论策,使工文辞者言古今治乱,简其程式,使得以逞,问以大义,使不专记诵,自是古文渐复。一年而三公皆罢政,此制遂停。王文正公为相,南省试进士《当仁不让於师论》,贾时边、李迪皆有名场屋,及榜出,二人不与。试官取其文观之,李以落韵,边以‘师’为‘众’,与注疏异,特奏令御试。王文公以为落韵者不审尔。若舍注疏而立说,不可许,遂取李黜边。前辈之守注疏如此严。至王荆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经说》,令天下非从《三经》者不预选;罢词赋,又以《春秋》有《三传》难通,罢之。

  至元,始复词赋,增《春秋》。又至绍圣,章执政,欲复介甫法,遂复罢词赋,去《春秋》。後来至钦宗,又始复元制(太平兴国三年,诏律赋以平仄次用韵。天圣五年,诏参考策论。庆历四年,宋祁等言:“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以学校。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於治乱;简其程式,则宏博者得以骋;问以大义,则执经者不专於记诵。赋许依放唐人赋。”诏颁下。庆历五年,诏进士诸科如旧制考校注云。先是,颁行宋祁等新制,上封者言非便,熙宁四年,诏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令占一经,并《论语》、《孟子》。诸科稍令改进士科)。大抵须是有乡举里选底风俗,然後方行得乡举里选之制。所以杨绾复乡举里选,未几停罢,缘是未有这风俗。今已为士,须思所以为风俗者何由,又须深察三代之所以厚而後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则亦庶乎复古。”

  《宋登科记》总目:  太祖建隆元年,进士十九人,榜首杨砺。

  二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张去华。

  三年,进士十五人,榜首马。

  四年,进士八人,榜首苏德祥。

  乾德二年,进士八人,榜首李景阳制科一人。

  三年,进士七人,榜首刘察。

  四年,进士六人,榜首李肃制科二人。  五年,进士十人,榜首刘蒙叟。

  六年,进士十一人,榜首柴成务。

  开宝二年,进士七人,榜首安德裕。

  三年,进士八人,榜首张拱;赐十五举未及第人司马浦等一百六人本科出身。

  四年,进士十人,榜首刘寅。

  五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安守亮。  六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宋准,再试取十六人、落下一人;诸科九十六人。

  七年,停贡举。

  八年,进士三十一人,省元王式,状元王嗣宗;诸科二十四人。

  九年,停贡举。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进士一百九人,省元状元吕蒙正;诸科二百七人,十五举以上一百八十四,凡五百馀人。

  三年,进士七十四人,省元状元胡旦;诸科八十二人。

  四年,不贡举。

  五年,进士一百二十一人,省元状元苏易简,诸科五百三十四人。

  六年、七年,停贡举。  八年,进士二百三十九人省元王禹,状元王世则;诸科二百八十五人。  雍熙元年,不贡举。

  二年,进士二百五十八人,省元陈充,状元梁颢;诸科六百九十九人。

  三年、四年,不贡举。

  端拱元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一百一人。覆试得进士、诸科七百人;又武成王庙重试,得进士三十一人,诸科八十九人,省元程宿(是年,不临轩)。

  二年,进士一百八十六人,诸科四百七十八人,省元陈尧叟,状元同。  淳化元年、二年,不贡举。

  三年,进士三百五十三人,诸科七百七十四人,省元孙何,状元同。

  四年、五年,至道元年、二年、三年,并不贡举。

  真宗咸平元年,进士五十人,诸科一百五十人,省元孙仅,状元同。  二年,进士七十一人,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孙暨,状元同。  三年,进士四百九人,诸科一千一百二十九人,省元李庶几,状元陈尧咨。

  四年,停贡举,制科七人。  五年,进士三十八人,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王曾,状元同。

  六年,不贡举。

  景德元年,不贡举。

  二年,进士二百四十七人,诸科五百七十人,省元刘滋,状元李迪。

  三年,不贡举,制科二人。  四年,不贡举,制科二人。  大中祥符元年,进士二百七人,诸科三百二十人,省元郑向,状元姚晔。

  二年,亲试东封路,进士三十一人,状元梁固。  三年,停贡举。

  四年,祀汾阴路,进士三十一人,状元张师德。

  五年,进士一百二十六人,诸科三百七十七人,省元、状元徐。

  六年,停贡举。

  七年,亳州、南京路进士二十一人,状元张观。

  八年,进士二百八十人,诸科六十五人,省元高饣束,状元蔡齐。

  九年,停贡举。

  天禧元年、二年,停贡举。  三年,进士一百四十人,诸科一百五十四人,省元程戡,状元王整。  四年、五年,乾兴元年,并停贡举。

  仁宗天圣元年,停贡举。

  二年,进士二百人,诸科三百五十四人,省元吴感,状元宋郊。

  三年、四年,停贡举。

  五年,进士七十七人,诸科八百九十四人,省元吴育,状元王尧臣。

  六年、七年,停贡举。

  八年,进士二百四十九人,诸科五百七十三人,省元欧阳修,状元王拱辰;制科二人,拔萃二人。

  九年,停贡举,拔萃四人。

  明道元年、二年,并停贡举。

  景元年,进士四百九十九人,诸科四百八十一人,制科三人,拔萃四人,省元黄庠,状元张唐卿。

  二年、三年、四年,并停贡举。

  宝元元年,进士三百一十人,诸科六百一十七人,制科二人,省元范镇,状元吕凑。  二年、康定元年、庆历元年,并停贡举。

  二年,进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杨,状元同;制科一人。  三年、四年、五年,并停贡举。

  六年,进士五百三十八人,诸科四百一十五人,制科一人,省元裴煜,状元贾黯。

  七年、八年,停贡举。  皇元年,进士四百九十八人,诸科五百五十人,制科一人,省元冯京,状元同。

  二年、三年、四年,并停贡举。

  五年,进士五百二十人,诸科五百二十二人,省元徐无党,状元郑獬。  至和元年、二年,嘉元年,不贡举。

  二年,进士三百八十八人,诸科三百八十九人,省元李实,状元张衡;制科一人(是岁,始定为岁一科举)。  四年,进士一百六十五人,诸科一百八十四人,省元刘挚,状元刘;制科三人。

  六年,进士一百八十三人,诸科一百二人,省元江衍,状元王俊民。

  八年,进士一百九十三人,诸科十一人,省元孔武仲,状元许将。

  英宗治平二年,进士二百人,诸科十八人,制科二人,省元彭汝砺,状元同(始诏三岁一科举)。

  四年,进士二百五十人,诸科三十六人,省元许安世,状元同(时神宗已即位)。  神宗熙宁三年,进士二百九十五人,省元陆佃,状元叶祖泠;明经、诸科四百七十二人,制科二人。

  六年,进士四百人,诸科四十人,省元邵刚,状元余中。

  九年,进士四百二十二人,诸科一百九十四人,省元张嵫,状元徐铎。

  元丰二年,进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先浚明,状元时彦。

  五年,进士四百四十五人,明经三人,省元刘,状元黄裳。  八年,进士四百八十五人,省元焦蹈,状元同(是岁,谅ウ,不临轩)。

  哲宗元三年,进士五百二十三人,制科一人,省元章援,状元李常宁。

  六年,进士五百一十九人,省元邹起,状元马涓;制科三人。

  绍圣元年,进士五百一十二人,省元刘范,状元毕渐;制科三人,宏词科八人。

  四年,进士五百六十四人,省元汪革,状元何昌言;词科九人。

  元符三年,进士五百六十一人,省元李,状元同(是岁,谅ウ,不临轩)。  徽宗崇宁二年,进士五百三十八人,省元李阶,状元霍端友。

  五年,进士六百七十一人,省元吴倜,状元蔡(是科为始,罢诸州发解,并省试,并从学校逐年贡士)。

  大观三年,进士六百八十五人,宗室上舍四十二人,上舍魁李弥逊,状元贾安宅。

  政和二年,进士七百一十三人,上舍魁师骥,状元莫俦。

  五年,进士六百七十人,宗子上舍十七人,上舍魁傅崧卿,状元何。

  八年,进士七百八十三人,上舍魁何奎,状元王嘉。

  宣和三年,进士六百三十人,上舍魁宋齐愈,状元何涣。

  六年,进士八百五人(是年,复省试),省元杨椿,状元沈晦。

  高宗建炎二年(以军兴,分路类省试),进士四百五十一人,状元李易;四川、河北、京东进士八十七人。

  绍兴二年,进士二百五十九人,状元张九成;四川进士一百二十人。  五年,进士二百二十人,省元樊光远,状元汪应辰;四川进士一百三十七人。

  八年,进士二百九十三人,省元黄公度,状元同(是年,不亲策。引见正奏名,与四川类省奏名参定编排)。  十二年,进士二百五十四人,省元何溥,状元陈诚之;四川进士一百四十四人。

  十五年,进士三百人,省元林机,状元刘章;四川进士七十三人。

  十八年,进士三百三十人,省元徐履,状元王佐;四川进士二十三人。

  二十一年,进士四百四人,省元郑闻,状元赵逵;四川进士十八人。

  二十四年,进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秦埙,状元张孝祥;四川进士六十三人。

  二十七年,进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张宋卿,状元王十朋(先时,四川类省道远,趁赴殿不及者别奏名。是年,无不到)。

  三十年,进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刘朔,状元梁克家;四川进士十六人。

  孝宗隆兴元年,进士五百四十一人,省元木待问,状元同(是年,不亲策,同绍兴八年)。

  乾道二年,进士四百九十二人,省元何澹,状元萧国梁。

  五年,进士五百九十二人,省元方恬,状元郑侨。

  八年,进士三百八十九人,省元蔡幼学,状元黄定。

  淳熙二年,进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章颖,状元詹癸。

  五年,进士四百一十七人,省元黄涣,状元姚颖。

  八年,进士三百七十九人,省元俞烈,状元黄由。

  十二年,进士三百九十五人,省元邵康,状元卫泾。

  十四年,进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汤,状元王容。

  光宗绍熙元年,进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钱易直,状元余复。

  四年,进士三百九十六人,省元徐邦宪,状元陈亮。  宁宗庆元二年,进士五百十六人,省元莫子纯,状元邹应龙。  五年,进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苏大璋,状元曾从龙;四川进士四人。

  嘉泰二年,进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傅行简,状元同(是年,谅ウ,不临轩)。

  开禧元年,进士三十八人,省元林执善,状元毛自知。

  嘉定元年,进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朱停,状元郑自诚;四川进士四人。

  四年,进士四百六十五人,省元周端朝,状元赵建夫。

  七年,进士五百二人,省元姚宏中,状元袁甫。

  十年,进士五百二十三人,省元陈埙,状元吴潜。

  十三年,进士四百七十五人,省元邱大发,状元刘渭。

  十六年,进士五百五十人,省元王胄,状元蒋重珍。

  理宗宝庆二年,进士九百八十七人,省元王会龙,状元同(是年,谅ウ,不临轩)。

  绍定二年,进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陈松龙,状元黄朴。

  五年,进士四百九十三人,省元叶大有,状元徐元杰。

  端平二年,进士四百六十六人,省元杨茂子,状元吴叔告。  嘉熙二年,进士四百二十二人,省元缪烈,状元周坦。

  淳元年,进士  人,省元刘自,状元徐俨夫。

  四年,进士     人,省元徐霖,状元留梦炎。

  七年,进士     人,省元马廷鸾,状元张渊微。

  十年,进士     人,省元陈应雷,状元方逢辰。

  宝元年,进士   人,省元丁应奎,状元姚勉。

  四年,进士     人,省元彭方迥,状元文天祥。

  开庆二年,进士   人,省元李雷奋,状元周震炎。

  景定三年,进士   人,省元李,状元方山京。

  度宗咸淳元年,进士 人,省元阮登炳,状元同(是年,谅ウ,不亲策)。

  四年,进士六百六十五人,省元胡跃龙,状元陈文龙。

  七年,进士     人,省元刘梦荐,状元张镇孙。

  十年,进士     人,省元李大同,状元王龙泽。  右宋三百一十五年逐科取士之总目,以《登科记》及《会要》参考,并省元、状元之名具录於此。国初,殿试本覆试也。唐以来,或以礼部所取未当,命中书门下详覆,至宋,艺祖、太宗重其事,故御殿覆试。至雍熙四年,宰相请如唐故事,以春官之职归有司,上从之。次年,命宋知白知举,榜出而谤议蜂起,或击登闻鼓求别试,於是再行覆试,凡得数百人。又明年,则知贡举苏易简等不敢专其事,固请御试,上从之。自此遂为定例。然是年以後,如陈尧叟、孙何、王曾皆礼部所取第一人,而御试复以之冠多士,可见当时殿试,不过审覆其缪滥者黜之,而元在前列者,固未尝别第其升降也。景德以後,多别取状元,然省元亦皆置之龟列,《石林燕语》谓:“故事,南省奏名第一人,殿试唱过三名不及,则必越众抗声自陈,虽考校在下列,必得升等。吴春卿、欧阳公皆由是升第一甲。独范景仁避不肯言,等辈屡趣之,皆不应,至第十九人方及,徐出拜命而退,时服其静退。自此遂为故事。”然则仁宗时,省元亦例在前列,盖当时殿试虽曰别命试官,糊名考校,然赐第之时,往往亦参采誉望,乃定抡魁。欧阳公作《蔡齐行状》言:“凡贡士当赐第者,考定,必召其高第数人并见,又参择其材质可者,然後赐第一。及公召见,衣冠伟然,进对有法,天子以为无能出其右者,乃擢为第一。”可见当时抡魁,未尝不参取誉望,则文章冠礼闱者,就为状头,要亦此意。後来无此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