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典 第 八 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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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典    

作者: 《通典》杜佑 | 来源: 汉典古籍 | 查看: 0次 | 打开书架 | 选字释义

禮典 第 八 十 二

  禮四十二沿革四十二凶禮四皇太子降服議皇太子為太后不終三年服議皇太子為所生母服議皇子附諸王傳重為所生母服議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為皇太子服議為太子妃服議諸王妃附為太子太孫殤服議為諸王殤服議王侯世子殤服議繼殤後服議皇太子降服議晉宋晉孔安國問徐邈云:「皇太子為新安公主當何服?」邈答云:「禮,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皆降絕旁親,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絕周,不為姊妹服;太子體君之尊,亦同無服;皇子厭其君,又不敢服。」

  宋庾蔚之謂:「今唯太子從君所服,皇子、公子則無厭降。」

  皇太子為太后不終三年服議晉宋晉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施,蓋漢文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詔更詳議。尚書杜元凱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其議並具喪禮卷中。禮官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崇,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縗\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尚書魏舒等奏,以為:「靖、逵等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體也。皇太子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也。喪服妻為夫,妾為君,皆三年。揆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於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今將吏雖蒙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耶?謂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縗\麻,諒闇終制。

  杜既定皇太子諒闇議,摯虞答杜書曰:「僕以為除服誠\合事宜,附古則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於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雖有在喪之哀,未有行喪之制。故堯稱遏密,殷曰諒闇,各舉其事而言,非未葬降除之名也。禮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進之從時,皆未足為準。蓋聖人之於禮,譏其失而通其變。今皇太子未就東宮,猶在殿省之內,故不得伸其哀情,以宜奪制。何必附之於古,欽以舊義哉!」

  於時外內卒聞杜議,或者謂其違禮以合時,杜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採典籍為證,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代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頓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皇太子為所生母服議皇子附○晉晉孝武帝太元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尚書疑所服。徐邈以為:「宜依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為:「當依庶子為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練冠耳。按緦麻章中有「庶子為後,為其母」,傳曰「與尊者為體」。今皇太子繼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乎?當與尊者為體。」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於庶子,故總以公子為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則正庶均於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所天,義不異也。至於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為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伯父與尊者為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便當降其本親。尋為後之言,將關於存亡也。」徐又按:「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已主烝嘗,非復嫡子之時也。」

  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服云「君為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於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以封為王,列土守蕃,不得戚於天子者,父卒為母三年。」

  諸王傳重為所生母服議晉宋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云:「為人後者,降其所生,奪天屬之性,明至公之義。降殺節文,著於周典。按濟南王統昔為庶母居廬持重,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至孝武太元中,太常車胤上事:「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自頃公侯卿士,庶子為後,為其庶母,同之於嫡。禮記云:「為父後,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胤又上事云:「經年未被告報。若以所陳或繆,則經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又升平年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縗\三年,詔聽依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中,故梁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