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社之内,一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甲有总。十甲为一保,保有长。为保长者,专一倡率甲总防御盗贼,不许因而武断乡曲。推选才行为众所信服者充之,或即以约正带管。保甲本明道程子为晋城令时保伍法也。其法:量乡里远近为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奸伪无所容,孤茕老疾者责亲党使无失所,行旅出于其途者疾病皆有所养。及王安石行保甲法,则督民操练,使自备衣甲器械,天下始骚然矣。故今以乡约为主,有可推选者立为保长。如无其人,即以约正为之。长联乎总,总联乎牌,牌联乎家,大小相维,善恶相核,一社之内,恶少自无所容。一遇盗警,保长统率各甲防截追捕。其设置之费,除粉牌所用者不多、令一牌内十家攒置外,其于乡社前量行起立望台,土基亦令社夫自筑。或起更楼一座,则量行盖造。买办锣鼔及造册纸张之类,俱约正、约副与富家自备,俱不许科扰于民。立法大要,在于保安良善、消弭盗贼而已。中间有愚昧妄自惊疑及邻乡彼此平素不和者,乡先生及教读等务委曲开谕之。仍各给告示通知。
凡立牌有三:一曰戒谕,二曰沿门,三曰十家。
戒谕者置于社。一、钦奉太祖高皇帝戒谕。立牌一面,长一尺二寸,广如之。大书六语于上,置于乡社或乡校,行乡约,则社祝读之。不必家至户到皆立此牌,徒为文具。
戒谕牌式
钦孝顺父母,尊敬长上
奉和睦乡里,教训子孙
戒各安生理,莫作非为
谕
沿门者登于册。
一、各家俱用方尺纸牌照式明白书写,置门楣上,以便乡老查考。约正、约副公同保长人等造册,次第书之。一样三本,约正、乡老、保长各执其一。如约正即为保长,则一样二本。每家之后,量留半页,以备陆续开报。
各家门面牌式
某府州县某处某乡社(如寺观庵院,亦仿此) 一、户某人(系某卫所某官下舍余,或某总小旗甲下军余,或某坊都、某坊厢里长某下军、民、匠、灶等籍。若系僧道,亦仿此)
男子几丁,某人(系官吏),某人(作何生理)。 某人(在某处买卖),某人(系生员),某人(有何手艺),某人(见当某役),某人(有何残废疾)。
妇女几口(无则不开)。
一、田若干亩,该粮若干石斗。
一、房屋门面几间(或自已置买,或典赁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系某府州县人,某年月日来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门干某勾当,或为人佣工,陆续开报)。
一、牛若干头。
一、马若干匹。(已上三条,无则不开。)
右件,除城内居人士夫群聚,礼义素明,宜自有处,不必编牌。或都会繁华,人烟辏杂,则酌而行之。城外不问关厢镇店,不问军卫有司,不问庵堂寺观,不问深山穷谷,通行开报册。除十岁以下小儿不报,十岁以上者,俱上牌册。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轮当甲总,盖取四人营运以治内、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大家则析。如有人十丁,则取二丁上牌。有二十丁,则取四丁上牌。五十丁,则取五丁上牌。小家则并。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则相并之,务足五丁之数。保长、约正、约副、教读、乡老、社祝之家,俱免轮当甲总。其寺观庵院,或游僧抄化,或住持道众,俱要明开下落。若在荒野园圃住居者,则开系某人产业,一体上册。若册内无名,即系乡约不取,保甲不容,自外于王化者也。卫屯营或独设一地,或与民相搀,俱不得纷更,军民一体编告。正军并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占者,俱明白开除,免上十家牌轮当甲总。与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内。其各州县及军屯原设地方火甲营长等项,俱仍旧,以应承接递及官府公事差遣。其新编保长之属,各乡以闻于在城四大馆,转达有司,优免身役,毋致劳扰。
十家者轮于甲
一、各家沿门开报小牌,约正、约副公同教读编造成册,乃以十家为一甲,共为一大牌。每五丁抽一丁精壮者上牌,轮当甲总。十甲则为一保。皆保长统领之。各甲不立甲头者,所以防胁制侵扰之弊也。惟使之日相轮当甲总,则无弊矣。
十家牌面式
某县某坊乡图第几甲
上甲尾某人。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下甲头某人。
右件,十家共置一大牌,照式开写。日轮一家当甲总,沿门晓谕,因而审察各家动静,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及违条约不听劝谕者,即行报官究治。或有隐匿,十家连罪。
乃以八事纠察在社之民而劝惩之
一曰遵戒谕。甲内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善相劝勉,恶相规戒。患难相恤,出入相友。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皆仰遵圣制戒谕之意也。但有不遵条约者,务要互相劝导。果不听改,禀官罚治。凡有水火盗贼,俱要齐心并力救护。
二曰慎宥罚。甲内但有平日习为奸盗,及窝通贼党、容寄贼赃者,同甲俱要首报在官,许其改过自新。凡遇警窃,即于此辈中挨查。但有隐匿,甲内坐以知情重罪。若有赌博无籍教唆健讼,造言生事,诈称名目恃强凌弱,受人投献,或烧香聚众习为鬼教,与私通外国透漏边情,而同甲不行劝阻,及劝阻不听而不禀告官司者,悉重加罚治。其稔恶不改者,即便捕送官司,明正典刑。违者约正、约副、保长一体连坐。
三曰联守望。甲内各家轮当甲总者,俱要备器械,置锣鼓。但有盗警,一家击鼓,各家相连齐击。一巷击鼓,各巷相连齐击。但闻警鼓,各家男妇大小,俱执器械出于门首排立。其丁壮上十家牌者,遇有奔贼,即要齐出并力截捕。但有后期不赴者,同甲举告官司,量加罚治。其社前锣鼓及悬于更楼者,闻盗发,乱击之。旁村乡社始闻者,以一击为节,次二,次三。俄顷之间,声布百里。皆发丁壮上十家牌者,严守险要。故守望相连,而盗贼无可逃也。其或藩篱太分,尔汝太别,东邻被盗而西邻闭户,南村杀人而北村袖手,此家失盗而彼家接买,此乡捕捉而彼乡窝隐者,事宜密报四隅大馆,以凭禀官惩治。 四曰时操练。甲内遇有盗警,保长、约正人等点闸壮丁上十家牌者,各执戈戟听阅练,鸣锣击鼓以操习之。操必于早晨。操已,归服旧业。其不听操练者,必罚。
五曰严约束。保内大小人家,凡有故而出者,须赴约正、保长处报知,返则告销。俱不得轻自出入。敢有不告而出及朝在而夕遁者,约正人等根究来历,果涉违法,送官惩治。
六曰稽去住。保内已经编造甲之后,或有寄住客商,或有流移寓户,或新近因饥荒各处逃来潜住者,俱不必逐离,不时于册内陆续开报,年终一并通算,计要见尚在者几人、已去者几人、新来者几人。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便阻逐。故纵者,事发,约正、保长人等一体有罪。 七曰恤困穷。保内如有残废病弱及贫薄无倚之人,各责令亲党收养,毋令失所。如无亲党,许编入有财力之家壮丁内夹带。如一牌夫下有四丁,强壮者即夹带残弱一人于内。凡守望备警,仍量存之,不得需索帮补。
八曰防行旅。保内常禁宵行夜游,每一更三点禁人行。各于闾巷之间设为鹿角之类,以断行路。仍击木柝以传更。及五更三点放人行,即除去之。其有行旅止宿者,除执节公使及官使、或公差有明文者不察外,如国有大故,遥闻寇戎大丧,恐有奸非,则令合守闾巷。如有过客异常,虽单骑孤囊,或为僧道服饰,变诈多端,务使人不疑者,决是盗贼,量行擒捕,送官惩治。若无干碍之人偶来宿歇,则道之出境;或染疾病,共养视之。
凡保长统领牌甲,其法甚约,其治甚广。盖军民之均编,则纪纲之操纵可举;村社之详明,则公事之勾摄可据;丁力之多寡,则粮差之分派可执;生理之虚实,则行止之善否可稽;牛马之有无,则赈济之等第可别;往来之稽验,则讼狱之曲直可凭;正长之得失,則里老之公私可分;盗贼之有无,则乡村之臧否可识;彼此之联络,则逃移之实数可查。因是而修之,裒其多而益其寡,则徭役可均。因是而修之,连其伍而制其什,则外侮可御。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劝其厚,则风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导以德而训以学,则礼乐可兴。小而一县,大而一州,不必更立法制,固已如指诸掌矣。凡有司,宜与四隅大馆遥领乡约着实举行,润色而修举之,毋徒为纸上虚言,则治化可以不劳而致矣。
凡有寇变,各保彼此相援,有司亦出兵助之。或张威以挫其锋,或设伏以要其归路,务使以逸待劳,不为所诈。寇平之日,有司必加重赏。
凡立十家甲牌,专为止息盗贼。若使每甲各自纠察甲内之人,不得容留盗贼,上甲如此,下甲复如此,城郭乡村无不如此,以至此县如此,彼县如此,远近州县无不如此,则盗贼亦何自而生?夫以一甲之人而各自纠察十家之内,为力甚易。使一甲而容一贼,十甲即容十贼,百甲即容百贼,千甲即容千贼矣。众贼至于千百,虽起一县之兵而剿除之,为力固已甚难。今有司往往平日不严十家之法,及至盗贼充斥,却乃兴师动众,欲于某处屯兵、某处截捕,不治其本而治其末,不为其易而为其难,皆由平日怠忽因循、未尝思念及此也。自今务令各甲各自纠察,甲内有平日习为盗贼者,除送官外,其或遇恶未稔、尚可教戒者,照依牌谕报名在官,令其改化自新,时加点名省谕,甲总轮流沿门觉察。如此,则奸伪无所容而盗贼自可息矣。
凡保甲所以不行者,其弊端有三:一曰壮丁上牌人惧佥名辗转为军,甲可乙否,不肯编造。二曰保长、约正人之善静无能者不喜承当,或有喜功生事,借此营私,身有过恶,借此掩覆,则乐为之人心不服,建立不成。三曰盗贼之徒犯约之过,有告报在官,他日报雠,反陷不测。若有司于编造之时明出告示,破其疑惑,有告报窝盗赌博非为等事,给与执照,则人必乐于行矣。若保甲巡防戒谕著有成効者,县官备礼,亲造其庐,重加奖励。
右件出阳明王氏保甲条约,参以《大学衍义补》及保甲条件等书。有司遥加领辖,
务以明道为法、王安石为戒。毋得指此科罚点闸,以致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