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訖時間 起真宗乾興元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八
帝 號 宋真宗
年 號 乾興元年(壬戌,1022)
全 文
春正月辛未朔,詔改元,移今年南郊恩賞就二月朔頒行。
始命道士建道場於天安殿,輔臣遞齋宿焚香,上疾浸愈也。
丁丑,權度支判官、祠部郎中、直史館章得象為梓州路轉運\使。得象自言母年踰七十,旁無兄弟,願免遐適,庶遂色養。詔許之,仍領舊職。
刑部員外郎、直史館陳從易為荊湖南路轉運\使。從易好學強記,為人激直少容,喜別白是非,多面折人,或戒以與人太盡,從易終不變。王欽若最善之,嘗謂人曰:「數日不見簡夫,輒忽忽不懌。」及廢居南京,時丁謂方用事,人畏謂,無敢往見欽若者,於是從易將欲過之,遇汴水旱涸,遂告謂曰:「從易願使湖外者,非獨為貧也,亦以王公在宋,故就省之耳。今汴涸,義不可從他道進,幸公許少留。」謂即大喜曰:「王公之門,獨君知我者。」留從易權糾察刑獄,從易不敢當,乃聽歸館,須汴通乃行。館中待闕,自從易始。(按實錄,從易權糾察在京刑獄乃去年十二月丙午,其為湖南漕乃今年正月丁丑,其先後似與傳所載不同。或先為糾察,改除湖南,既除湖南,復命糾察,從易辭後命不敢當,但於館中待闕,故實錄不再書乎?當考。)初,從易坐薦送別頭進士失實,奪一官,以父老求鄉郡。宰相寇準惡其簄己,除吉州。從易因對自言,改福州,未行,遭父喪。及使湖外,準時貶道州。謂又謂從易曰:「廬陵之事,可釋憾矣。」從易對曰:「當以故相事之耳。」謂有媿色。其行志多類此。
癸未,始命皇太子朝拜啟聖院太宗神御殿,師傅、宮僚悉從。
丁亥,上御東華門觀燈。
戊戌,秀州言積水為災,民艱食。詔本州秋稅殘欠悉倚閣之。
二月庚子朔,上御正陽門,大赦天下,恩賞悉依南郊例。水災州軍,悉除其民逋租,流民復業者例外更免其科納、差役,仍貸以糧種。三司吏掌事及三十年無過者,許出授三班職名,三部各取一人,諸司共取一人【一】。河東邊民因越北界市物刺配向南州軍者,放停遞還本貫。(九朝紀事本末:乾興元年,上封事者言:「聖朝開國以來,天下承平六十餘載,然民間無蓄,稍或饑饉,立致流移,蓋差役賦稅之未均,形勢豪強所侵擾也。又有諸般僥倖,影占戶門,其戶田下土稍多,便作佃戶名字,若不禁止,則天下田疇半為形勢所占。」詔三司委觽官定奪奏聞,三司參議,欲應臣僚不以見任、罷任所置莊田定三十頃,衙前、將吏合免戶役者定十五頃為額。)
又詔自今中外所上表章,省去體元御極感天尊道應真寶運\文德武功上聖欽明仁孝之號。髃臣再表請復稱之,不允。乃別上尊號曰應天尊道欽明仁孝,癸卯,詔從之,然亦不果受冊。
蘇、湖、秀州雨,壞民田,詔出廩粟以貸饑民。 甲辰,內外官並加恩。宰臣丁謂封晉國公、馮拯魏國公,樞密使曹利用韓國公。
庚戌,詔徐州賑貧民。 甲寅,對宰相于寢殿之東偏。上不豫,浸劇。宰相進曰:「聖體未和,過於憂軫,無乃以皇太子春秋尚富否?」上頷之數四。宰相又曰:「皇太子聰明睿智,天命已定,臣等竭力奉之,況皇后裁制於內,萬務平允,四方向化。敢有異議,乃是謀\危宗社,臣等罪當萬死。」上甚悅。自上不豫以來,太子出則監騳軍國,入則省視醫藥。皇后悉傾宮閤中粧具財用,遣使詣道宮、佛寺、天下名山勝境為上祈福者,不可勝紀。上每言:「皇后所行,造次不違規矩,朕無憂也。」太子動息,后必躬親調護,暫去左右,則繼遣詢問,至於乳保、小臣,皆擇謹愿歲久者,旦夕教其恭恪。而太子純孝之德,亦由天賦,非常情所及焉。(蔡夔州直筆載:「上疾大漸,大臣叩榻問候,乃以指點胸,又展五指,再出三指,以示丁謂等。時皇八弟燕王獨存,仁宗先以建儲,方年十三,觀上意,蓋有所屬。章獻隔帷見之,候大臣退,令近侍追之,傳諭適來官家展五指,又出三指,只說三五日來疾勢稍退,別無他意,謂等諾之。」此事或政當此日,然疑不敢著。邵氏聞見錄云:真宗大漸之夕,李文定與宰執以祈禳宿內殿,時仁宗幼飻,八大王元儼者有威名,以問疾留禁中,累日不肯出,宰執患之,無以為計。偶翰林司以金盂貯熟水,曰:「王所須也。」文定取案上墨筆攪水中,水盡黑,令持去,王見之大驚,意其有毒,即上馬去。文定臨事大抵類此。按當此時,文定貶斥久矣,或指他相,則不可知。又按仁宗實錄:真宗崩,元儼以疾在告,特遣中使告諭,王扶疾至內庭,號泣見太后。既奉慰,遂廬于宮門之側。如此,則真宗未崩已前,元儼固不留宿禁中也,恐邵氏誤耳,今不取焉。)
戊午,上崩於延慶殿。仁宗即皇帝位。遺詔尊皇后為皇太后,淑妃楊氏為皇太妃;軍國事兼權取皇太后處分。百官見上於延慶殿之東楹。遣內殿承制、閤門祗候薛貽廓告哀契丹,京城內外並增兵衛,罷工役。 初,輔臣共聽遺命於皇太后,退,即殿廬草制,軍國事兼權取皇太后處分。丁謂欲去「權」字,王曾曰:「政出房闥,斯已國家否運\,稱權尚足示後,且言猶在耳,何可改也?」謂乃止。曾又言:「尊禮淑妃太遽,須他日議之,不必載遺制中。」謂怫然曰:「參政顧欲擅改制書耶?」曾復與辨,而同列無助曾者,曾亦止。時中外洶洶,曾正色獨立,朝廷賴以為重。(二事據王曾言行錄。曾本傳無之,丁謂傳乃云謂欲去「權」字【二】,坐此忤太后意。謂憸人,必不能耳。或謂竄逐後羞悔前作,猥竊曾語以為己力,欲欺世盜名,而史官誤信之,今不取。言行錄又云尊淑妃為皇太妃,亦謂所增,遺制本無之,則恐不然。若遺制果無,曾豈容不力辨,蓋曾未欲遽行,將執奏而謂沮止曾耳【三】。曾自言此事,宜不謬,但記錄者偶失之,固當取其可信者。江休復雜志亦云:真宗上仙,明肅召兩府入諭之,一時號泣,明肅曰:「有日哭在,且聽處分。」議畢,王文正作參政,秉筆,至淑妃為皇太妃,卓筆曰:「適來不聞此語。」丁崖州曰:「遺詔可改耶?」觽亦不敢言。明肅亦知之,始惡丁而嘉王之直。按雜志與言行錄略同。然丁謂但欲諂事明肅耳。於淑妃何取焉,若明肅果無此語,謂安敢強增加以拂明肅意?且謂當此時方寵幸,未見惡也。雷允恭敗,詐乃覺。恐江氏亦傳聞未審,今不取。王稱東都事略:聖壽五十五,殯于殿之西階,髃臣上尊諡曰文明章聖元孝皇帝,廟號真宗。)
己未,大赦,除常赦所不原者。百官進官一等,優賞諸軍,山陵諸費無以賦民。京朝官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與改賜服色。改賜服色以十五年為限。登極用東封、西祀例,自此始。
詔有司議尊禮。涇王元儼及諸皇親優加恩命。
髃臣詣東上閤門上表請聽政,又詣東內門請皇太后延對輔臣,皆批答不允。表三上,乃從之。
庚申,命宰臣丁謂為山陵使。
分遣官往諸路告諭。出上遺留物賜近臣、宗室、主兵官。
先是,輔臣請皇太后所御殿,太后遣內侍張景宗、雷允恭諭曰:「皇帝視事,當朝夕在側,何須別御一殿也。」乃令二府詳定儀注。王曾援東漢故事,請五日一御承明殿,皇帝在左,太后坐右【四】,垂簾聽政。既得旨,而丁謂獨欲皇帝朔望見髃臣,大事則太后與帝召對輔臣決之,非大事悉令雷允恭傳奏,禁中畫可以下。曾曰:「兩宮異處而柄歸宦者,禍端兆矣。」謂不聽。
癸亥,太后忽降手書,處分盡如謂所議。蓋謂不欲令同列預聞機密,故潛結允恭使白太后,卒行其意。及學士草詞,允恭先持示謂,閱訖乃進。(歐陽修作晏殊神道碑云:丁謂、曹利用各欲獨見奏事,無敢決其議。殊建言,髃臣奏事太后者,垂簾聽之,皆無得見,議遂定。附傳、正傳俱無此,今亦不取。) 甲子,始聽政。又賜輔臣以下襲衣、金犀帶、鞍勒馬有差。
丙寅,宰臣丁謂加司徒、馮拯加司空,樞密使曹利用加左僕射,並兼侍中。參知政事任中正加兵部尚書、王曾加禮部尚書,樞密副使錢惟演加兵部尚書、張士遜加戶部侍郎。王曾謂丁謂曰:「自中書令至諫議大夫、平章事【五】,其任一也,樞密珥貂可耳。今主幼,母后臨朝,君執魁柄,而以數十年曠位之官一旦除授,得無公議乎?」謂不聽。
楚王元佐加兼江陵牧。涇王元儼加太尉、中書令、兼尚書令,進封定王,充鎮安、忠武節度使,賜贊拜不名。 遣度支副使、禮部郎中薛田為契丹遺留禮信使,供備庫副使李餘懿副之。
戊辰,貶道州司馬寇準為雷州司戶參軍,戶部侍郎、知鄆州李迪為衡州團練副使,仍播其罪於中外。準坐與周懷政交通,迪坐朋黨傅會也。始議竄逐,王曾疑責太重,丁謂熟視曾曰:「居停主人恐亦未免耳。」蓋指曾嘗以第舍假準,曾踧然懼,遂不復爭。知制誥宋綬當直,草責詞,謂嫌其不切,顧曰:「舍人都不解作文字耶?」綬遜謝,乞加筆削,謂即因己意改定。詔所稱「當醜徒干紀之際,屬先皇違豫之初,罹此震驚,遂致沈劇。」皆謂語也。(江休復云:呂文靖作三事日【六】,值旬假,丁晉公宅會客,忽來招,遂趨往。至則懷中出詞頭,簾下草寇萊公雷州制。既畢,覽之不懌,曰:「舍人都不解作文字耶?」呂遜謝再三,乞筆增損,遂注兩聯曰:「當孽鞧亂常之日,乃先皇違豫之初,罹此震驚,遂至沈劇。」按呂夷簡天禧四年九月,自知制誥改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不在舍人院久矣。又下詔責寇準等,乃以二月二十九日,其草詔時非旬假可知,恐江氏誤也,今不取。當從龍川別志,當直舍人,乃宋綬。龍川別志云:丁謂逐李迪,命宋綬草責詞,綬請其罪名,謂曰:「春秋無將,漢法不道,皆其事也。」宋不得已,從之。詞既上,謂猶嫌其不切,多所改定,其言上前爭議曰:「罹此震驚,遂致沈劇。」謂所定也。按實錄具載寇準及李迪責詞,準則云「為臣不忠」,迪則云「附下濟惡」,並無春秋及漢法等語,當是宋綬但從謂指草詔,卻自用己意行文,故不同耳。「罹此震驚,遂至沈劇【七】,乃□說周懷政謀\反事,準坐與懷政通謀\,迪坐附會準,初不□爭議上前事也。蓋迪與準同責,而別志偶不及準,故妄以爭議事附著之,然爭議亦何至「震驚沈劇」乎【八】?今不取。」 謂惡準、迪,必欲置之死地,遣中使黸敕賜二人。中使承謂指,以錦\囊貯劍揭於馬前,示將有所誅戮狀。至道州,準方與客宴,客多州吏也,起逆中使,中使避不見,問其所以來之故,不答。觽惶恐不知所為,準神色自若,使人謂之曰:「朝廷若賜準死,願見敕書。」中使不得已,乃受以敕。準即從錄事參軍借綠衫鴲之,短纔至膝,拜敕於庭,升階復宴,至暮乃罷。及赴貶所,道險不能進,州縣以竹輿迎之,準謝曰:「吾罪人,得乘馬幸矣。」冒炎瘴【九】,日行百里,左右為之泣下。既至,吏獻以圖經,首載州東南門至海岸十里,準恍然曰:「吾少時嘗為詩曰:『到海只十里,過山應萬重。』今日思之,人生得喪,豈偶然耶?」
中使至鄆州,迪聞其異於他日,即自裁,不殊,其子東之【一○】救之,乃免。人往見迪者,中使輒籍其名,或饋之食,留至臭腐,棄捐不與。迪客鄧餘怒曰:「鞧子欲殺我公以媚丁謂耶?鄧餘不畏死,汝殺吾公,我必殺汝!」從迪至衡州,不離左右,迪由是得全。或語謂曰:「迪若貶死,公如士論何?」謂曰:「異日好事書生弄筆墨,記事為輕重,不過曰『天下惜之』而已。」
始,中使迫迪上道,通判鄆州范諷劶留數日,為治裝祖行。諷,正辭子也。諷先知平陰縣,會河決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復辨,民數爭,不能決。諷為手書,分別疆里,民皆持去,以為定券,無復爭者。後通判淄州,歲旱蝗,他穀皆不立,民以蝗不食菽,猶可藝,而患無種,諷行縣至鄒平,發官廩貸民,縣令爭不可,諷曰:「有責,令無與也。」即貸三萬斛。比秋,民皆先期而輸。鄆州承詔塞決河,募民入芻楗,而城邑與農戶等,諷曰:「貧富不同而輕重相若,農民必大困。且詔書使度民力,今則均取之,此有司誤也。」即改符,使富人輸三之一【一一】。因請下諸州,以鄆為率,朝廷從其言。
宣徽南院使、鎮國軍留後曹瑋責授左衛大將軍、容州觀察使、知萊州。瑋時任鎮定都部署,丁謂疑瑋不受命,詔河北轉運\使、侍御史韓億馳往收其兵。先是,億嘗受詔為向敏中諸子析私財,丁謂使所親謂億,欲市向氏長安華嚴川【一二】田,億至向第,面戒諸子曰【一三】:「土田,衣食之原,決不可鬻。」由是忤謂意。謂欲緣是并中億。而瑋得詔,即日上道,弱卒十餘人,不以弓韔矢箙自隨,謂卒不能加害。(億以侍御史為河北漕,但實錄附傳不詳,正傳遂削去,今追載之。)
戶部侍郎、知青州周起責授太常少卿、知光州,給事中、知杭州王隨授祕書少監、知通州,知海州王曙授郢州團練副使,兵部郎中、知光州盛度授和州團練副使。凡前附寇準者,並再加貶黜。 三月壬申,以樞密直學士、給事中李及知杭州。及性清介,所治簡嚴,喜慰薦下吏,而樂道人之善。惡錢塘風俗輕靡,不事宴游。一日冒雪出郊【一四】,觽謂當置酒召客,乃獨造林逋,清談至暮而歸。居官數年,未嘗市□物,比去,惟市白樂天集。
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魯宗道權判流內銓。宗道在選調久,患銓格煩密,及知吏所以為姦狀,於是多釐改之,又悉書科條揭於廡下,以便選人。
甲戌,長公主並為大長公主。福國進封鄧國,建國封申國,鄂國封冀國,仍升鄧、申、冀為大國。
丙子,賜髃臣御飛白書各一軸。上始未嘗為飛白書,一日,至真宗靈御前見所陳飛白筆,遂取而試書,體勢遒勁,有如夙習,因以分賜焉。 戊寅,中書請自禫祭後,隻日於崇政殿或承明殿視事,雙日如先帝故事,前後殿皆不坐。詔雙日雖不視事,亦當宣召近臣入侍講讀,冀不廢學也。
有司以元德、明德皇后二忌在易月禫祭內,請權停百官行香并進名奉慰,從之。
乙酉,作受命寶,其文曰「恭膺天命之寶」,命參知政事王曾書。
丙戌,出內藏庫銀二十萬兩、錢三十萬貫下諸路,又出錢三十萬貫下三司。許商人入便於河北,助給軍費。 詔夔州引水槽筒竹木並當給以官錢,毋得擾民,從閤門祗候劉繼宗請也。
丁亥,禮儀院定常程見謝辭就隻日,奉命急速閤門辭謝見就雙日,從之。尋詔雙日、隻日並許見謝辭。(詔在四月二十六日,今并此。)
庚寅,初御崇德殿聽朝,皇太后設幄次於承明殿,垂簾以見輔臣。丁謂等奏曰:「屬者太后受遺總政,髃情協寧,實天命所定。」太后遣內侍答曰:「先帝升遐,內外晏然,皆卿等夙夜盡忠。」謂等各再拜。
丙申,鎮戎軍言弓箭手指揮使魏文義逢蕃賊\,戰敗,欲令緣邊城寨首領等謹守疆場,無得生事。從之。
是月,髃牧判官殿中侍御史李周士、司勳員外郎同糾察在京刑獄趙賀言,伏遇覃慶,各有子,乞於班行內安排。從之。又詔守司徒、兼侍中丁謂表弟唐儀授殿直、兩浙監當,守司空、兼侍中馮拯女夫江陰軍判官劉立禮授京官、館閣校勘,參知政事任中正姻家曹州主簿田熙古、參知政事王曾親外甥朱延世並與班行,皆從其請也。
夏四月庚子朔,降詔卹刑,循故事也。
封上乳母福昌縣君林氏為南康郡夫人。林氏,錢塘人,大中祥符初,繇劉美家入宮,天禧末,皇太后內管政事,林氏預掌機密云。
辛丑,贈皇叔祖秦王廷美為太師、尚書令,夔王光贊為中書令,皇伯魏王德昭岐王德芳、皇叔安王元傑曹王元偁並為太師,鄆王元份為陳王,鄧王元渥為密王,信都郡王德彞為潁川郡王,皇兄周王惟祐為中書令,南陽郡王惟吉為太尉,恭孝太子元僖改諡昭成。(史官曰:按禮經,既葬言諡,蓋謂陳其行跡,錄以為名。衛公叔文子卒,其子請諡于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是皆考行于闔棺之後,讀誄于會葬之際也【一五】。恭孝薨逝近三十年,當時節惠尊名既定矣,又恭孝之諡亦云美矣,今乃易號,為褒寵之恩,非舊典也。先朝臨御之初,但加贈兄、叔、諸王官秩,今循此制可矣,掌禮者不能援古抗執,時論惜之。此據會要,附見。)
壬寅,以光祿寺丞尉氏馬季良,家本茶商,劉美女貋也,於是召試館職,太后遣內侍賜食,促令早了。主試者分為作之。(此據江休復雜記。主試者,學士晏殊也。)
癸卯,詔三司,許商人就山陵入中軍糧。 乙巳,增置貴儀在淑儀之上。
丙午,加贈皇太后三代,父太師、尚書令通為彭城郡王,母徐國太夫人龐氏為越國太夫人,兄昭德節度使、兼太尉美為侍中。
壬子,命兵部員外郎判鹽鐵勾院任中行、崇儀副使曹珣使契丹,告皇帝初登寶位也。
乙卯,封參知政事王曾乳母朱氏為福昌縣太君。
真宗時,選人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上即位,亦用前法。壬戌,特詔曰:「國家思皇政經,詳覈吏治。先朝念俊乂之士,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朕承統緒,循用舊典,□然髃彥,來萃是塗。乃命從臣精加評考,或擢升京秩,或序進賓筵,或錫優資使處便地,或假階勳以示甄寵。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差擬。」於是,前懷安軍判官宋若谷等六十五人咸第遷官,改京秩者六人,最下者猶注近地。成資闕後率以為常【一六】。其試判用銓奏,每道刑名具為通,七分已下為粗,不滿三分為不。又考辭理、書札之次,書於卷首:優、稍優、次、低次、紕繆,凡五等。二通一粗而辭理、書札俱優為上,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辭理、書札並稍優為中,三粗或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辭理、書札俱次或低次、紕繆為下,辭理無所取而刑名通、書札優亦中下。其超資、加階、循資、殿年,如舊制。判中下、二不一粗辭理書札低次紕繆者注久闕官。
丙寅,交州李公蘊遣使來貢方物。
置杭州清酒務指揮四百人,以隸酒官。酒官舊增取賣酒息錢二十緡,雇民充役,於是改募兵士。其後,江寧府請如杭州例置百五十人,亦許之。 五月辛未,詔權停貢舉。
乙亥,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仍命樞密使覆視乃行。
丁丑,詔先朝日曆、起居注未上者,亟修纂之,蓋自大中祥符元年後史官失於撰集故也【一七】。
中書言:「舊制翰林醫官、圖畫、琴碁待詔,轉官止光祿寺丞,遇恩但加階勳而已。天禧四年,乃遷至中允、贊善、洗馬同正。請自今轉官勿踰此制,唯遇特恩即至國子博士,不入少卿監。」從之。
乙酉,詔以夏麥登熟,令民謹蓋藏,無得枉費。
丁亥,詔發蘇、湖、秀旁近州兵疏導積水,仍令發運\使董之。尋又遣職方員外郎楊及往促其役。 乙未,詔:「如聞三班院胥吏,頗邀滯使臣,丐取財賄。每會課遷改,即陰匿簿書,緣為姦弊。自今犯者,重寘于法。」
丙申,龜茲國僧華嚴自西天以佛骨、舍利、梵書來獻。
丁酉,置戎州、瀘州通判各一員。(會要云從安撫使江德源所請。當考。)
詔諸路轉運\使,自今因事降充監當人,不得差權知縣事。(附五月末。)
六月己亥朔,翰林學士承旨李維上大行皇帝諡曰文明章聖元孝,廟號真宗。
吏部流內銓言,天下州縣官期滿而未代者八百員【一八】。辛丑,詔免守選人擬以代之。又謂大臣曰:「比聞川廣幕職、州縣官有過期未代者,豈人情所樂耶?其令吏部流內銓亟選代。」 乙巳,詔在京諸司免常朝者自今並自赴本司,仍令宣徽院、御史臺、入內內侍省覺察以聞【一九】。
契丹主聞真宗崩,集蕃漢大臣,舉哀號慟,因謂其宰相呂德懋曰:「與南朝約為兄弟,垂二十年,忽報登遐,吾雖少兩歲,顧餘生幾何!」因復大慟。又曰:「聞皇嗣尚少,恐未知通好始末【二○】,苟為臣下所間,奈何?」及薛貽廓至,具道朝廷之意,契丹主喜,謂其妻蕭氏曰:「汝可致書大宋皇太后,使汝名傳中國。」乃設真宗靈御於范陽憫忠寺【二一】,建道場百日。下令國中,諸犯真宗諱悉易之。差殿前都點檢崇義節度使耶律三隱、翰林學士工部侍郎知制誥馬貽謀\來祭奠,右金吾衛上將軍耶律寧、引進使姚居信來弔慰,左金吾衛上將軍蕭日新、利州觀察使馮延休弔慰皇太后。
丁巳,使者入奠大行神御於滋福殿。既而進慰書於東廂,復詣承明殿進蕭氏書。及其還也,又辭大行於滋福殿,退詣崇德殿。閤門使宣大行遺旨曰:「兩朝歡好,務以息民,繼及子孫【二二】。」又詣承明殿辭皇太后。 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程琳接伴契丹弔慰使者,使者將致問於皇太后,琳謂曰:「昔先帝嘗與承天太后通使,今皇太后乃嫂也,禮不通問【二三】。」使者語屈。
己未,降監鹽鐵判官、都官員外郎楊蛻為屯田員外郎。蛻接伴契丹祭奠使者,在道虧失儀範,故責及之。蛻,覃從弟也。
審官院言:「比選知縣京朝官為廣南知州、通判,頗屬僥倖。其南雄、英、韶、連、賀、封、潮、康、端、惠、邕、藤、梧、潯、昭、象、柳十七州戶口稍觽,請差合入通判人。」從之。 庚申,西京作坊使、普州刺史、入內押班雷允恭伏誅。允恭既與丁謂交結,謂深德之,允恭倚謂勢,日益驕恣無所憚。始,宦官以山陵事多在外,允恭獨留不遣,自請於太后,太后不許。允恭泣曰:「臣遭遇先帝,不在人後,而獨不得暛力於陵上,敢請罪。」太后曰:「吾非有所靳於汝也,顧汝少而寵幸,不歷外任,今官品已高,近下差遣難以使汝。若近上名目,汝不知法禁,妄有舉動,適為汝累。」允恭泣告不已【二四】。時按行使副及修奉都監既受命踰旬矣,乃特命允恭與張景宗同管勾山陵一行事。
三月己亥,允恭馳至陵下,判司天監邢中和為允恭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孫,類汝州秦王墳。」允恭曰:「如此,何不用?」中和曰:「恐下有石若水耳。」允恭曰:「先帝獨有上,無他子,若如秦王墳,當即用之。」中和曰:「山陵事重,按行覆驗,時日淹久,恐不及七月之期。」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后言之,安有不從。」允恭素貴橫,觽莫敢違,即改穿上穴。及允恭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何輕易如此?」允恭曰:「使先帝宜子孫,何為不可?」太后意不然之,曰:「出與山陵使議可否。」允恭見謂,具道所以【二五】。謂亦知其不可,而重逆允恭意,無所可否,唯唯而已。允恭不得謂決語,入誑太后曰:「山陵使亦無異議矣。」 既而上穴果有石【二六】,石盡水出,工役甚艱,觽議藉藉。步軍副都指揮使、威塞節度使夏守思為修奉山陵部署,恐不能成功,中作而罷,奏以待命。時五月辛卯也。謂庇允恭,猶欲遷就成之,不敢以實聞。癸巳,入內供奉官毛昌達還自陵下,具奏其事。太后即使問謂,謂始請復遣按行使藍繼宗、副使王承勛往參定。乙未,太后又遣內侍押班楊懷玉與繼宗等俱。丙申,又遣入內供奉官羅崇勳、右侍禁閤門祗候李惟新就鞏縣劾允恭罪狀以聞。允恭欲自持所畫山陵圖入奏,詔不許。四月辛丑,又遣內殿承制馬仁俊同鞫允恭。癸卯,又遣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呂夷簡、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魯宗道、入內押班岑保正、入內供奉官任守忠覆視皇堂,既而咸請復用舊穴,乃詔輔臣會謂第議。明日,特命王曾再往覆視,并祭告。謂請俟曾還,與觽議不異,始復役。詔復役如初,唯皇堂須議定乃修築。曾卒從觽議。
允恭坐擅移皇堂,并盜庫金三千一百一十兩、銀四千六百三十兩、錦\帛一千八百匹、珠四萬三千六百顆、玉五十六兩及當進皇堂犀帶一、藥金七十兩,又坐嘗令取玉帶賜輔臣而竊取其三,於是杖死于鞏縣,籍其家,弟侍禁、寄班祗候允中決配郴州編管。邢中和貸命,決配沙門島。坐決配者又七十人。(仁宗實錄允恭附傳云:允恭日益驕橫,太后惡而疏之,故遣修陵城澗道【二七】。按龍川別志,乃允恭力請行,太后始命之。又按太祖、太宗山陵,除五使及按行使副,修奉都監、部署外【二八】,即未嘗別除同管勾一行事【二九】,今特以命張景宗及允恭,蓋寵之也,決非疏惡。意別志當得其實,但誤以管勾一行事為都監耳。都監乃盧守懃【三○】,與按行使副相繼受命,則旬日前矣。兩朝志丁謂傳亦以允恭為都監【三一】,皆誤也。別志又云王曾獨對,太后乃知其事,亟命官按劾,亦恐失實。蓋事發當自毛昌達始。曾既覆視還,因言謂包藏禍心,故容允恭擅易皇堂。太后入其言,謂果得罪。謂得罪,實由曾發之。發擅易皇堂事,則非曾也。)
初,丁謂與雷允恭協比專恣,內挾太后,同列無如之何。太后嘗以上臥起晚,令內侍傳旨中書,欲獨受髃臣朝。謂適在告,馮拯等不敢決,請謂出謀\之。及謂出,力陳其不可,且詰拯等不即言,由是稍失太后意。又嘗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太后滋不悅。
允恭既下獄,王曾欲因山陵事并去謂,而未得間。一日,語同列曰:「曾無子,將以弟之子為後,明日朝退【三二】,當留白此。」謂不疑曾有異志也。曾獨對,具言謂包藏禍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於絕地,太后始大驚。謂徐聞之,力自辨於簾前,未退,內侍忽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謂皇恐不知所為,以笏叩頭而出。癸亥,輔臣會食資善堂,召議事,謂獨不與,知得罪,頗哀請。錢惟演遽曰「當致力,無大憂也。」馮拯熟視惟演,惟演踧踖。
及對承明殿,太后諭拯等曰:「謂身為宰相,乃與允恭交通。」因出謂嘗託允恭令後苑匠所造金酒器示之,又出允恭嘗干謂求管勾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三三】,因曰:「謂前附允恭奏事,皆言已與卿等議定,故皆可其奏,近方識其矯誣。且營奉先帝陵寢,所宜盡心,而擅有遷易,幾誤大事。」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謂與允恭同議,稱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虛實。賴聖神察其姦,此宗社之福也。」太后怒甚,欲誅謂,拯進曰:「謂固有罪,然帝新即位,亟誅大臣,駭天下耳目。且謂豈有逆謀\哉?第失奏山陵事耳。」太后少解,令拯等即殿隅議降黜之命。任中正言:「謂被先帝顧託,雖有罪,請如律議功。」曾曰:「謂以不忠,得罪宗廟,尚何議耶?」乃責謂為太子少保,分司西京。故事,宰相罷免皆降制,時亟欲行,止召當直舍人草詞,仍牓朝堂,布諭天下。謂所坐但私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未必真有禍心也。然天資險狡,多陰謀\,得政歲久,要不可測,雖曾以計傾之,而公論不以為過也。(魏泰云:呂許公權知開封,鞫雷允恭獄,凡行移推劾文字及追取證佐之人,一切止罪允恭,略無及謂之語。獄具,欲上聞【三四】,謂信以無疑,遂令許公對。公至上前,方暴其絕地之事。按劾獄就鞏縣,內侍羅崇勳實主之,許公但與魯宗道覆視皇堂,無與獄事也,魏泰所聞誤矣。以計傾謂乃王沂公,然於獄事亦無與。龍川別志所載,蓋得其實。泰又云沂公獨入劄子,乞於山陵已前一切內降文字,中外並不得施行。又云今後凡兩府行文字,中書須宰相、參政,密院須樞密使副簽書聞【三五】,方許中外承受,兩宮可其奏。謂聞之,愕然自失,由是深憚沂公。此事俱不見於國史、實錄,以理勢度之,謂方與允恭交結,沂公雖有此奏,亦未必從。謂愕然自失,當是沂公獨對,發其擅易皇堂事耳,今並不取。丁謂附傳及正傳並云:遺制軍國事兼取皇太后處分,謂乃增『權』字,及太后稱制【三六】,又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由是太后深惡之。因允恭擅易皇堂,遂併錄謂前後欺罔事竄之。按王曾言行錄,謂乃欲去「權」字者,傳誤矣。僧文瑩湘山錄載仁廟纂臨,方十二歲,未能待旦,起已日高,太后遣中人傳旨中書,為官家年少起晚,恐稽留百官班次,每日只來這裏體會。丁晉公在告,馮相覆奏曰:「乞候丁謂出與商議。」及丁參告,太后又傳旨。晉公口奏曰:「臣等止聞皇帝傳寶受遺【三七】,若移大政于他處,則理勢不順,難以承稟。」晉公由此忤太后意。復面責同列曰:「此事諸君即當申覆,何須某出。」足見顧藉甚厚也。晉公更衣,馮謂魯參曰:「渠必獨作周公,令吾輩為莽、卓,乃真宰相存心也。」丁謂忤太后旨,此當得其實。然謂初議獨欲皇帝朔望見髃臣,大事則太后與帝召對輔臣決之,今乃不欲太后獨受髃臣朝,似與前相反,或姦邪亦往往堅持小正以售其大不正。又意謂太后未必罪己,故敢如此也。但文瑩所載,尚多牴牾,且丁謂未敗時,魯宗道安得遽參政?今略刪取,并月進錢書之。) 甲子,宰臣馮拯為山陵使。
乙丑,兩浙轉運\司言蘇、秀二州湖田生聖米,頗濟饑民。
丙寅,參知政事任中正罷為太子賓客,知鄆州,坐營救丁謂故也。中正弟中行、中師並坐降絀。
注 釋
【一】諸司共取一人「共」,閣本作「各」,疑是。 【二】曾本傳無之丁謂傳乃云謂欲去權字「無之,丁謂傳」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補。
【三】將執奏「將」原作「特」,據同上書改。
【四】皇帝在左太后坐右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宋史全文卷六、編年綱目卷八均作「太后坐左,皇帝坐右」。
【五】自中書令至諫議大夫平章事「議」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編年綱目卷八補。
【六】呂文靖作三事日「作三事日」,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作舍人」。
【七】遂至沈劇「沈劇」原作「沈頓」,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八】然爭議亦何至震驚沈劇乎「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九】冒炎瘴「炎」原作「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卷五丁寇南遷之禍、編年錄卷三改。
【一○】東之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柬之」。
【一一】使富人輸三之一「三之一」,宋史卷三○四范諷傳、續通鑑卷三五作「三之二」。 【一二】華嚴川原作「華嚴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改。
【一三】面戒諸子曰「面」原作「而」,據各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四】一日冒雪出郊「一日」原作「一旦」,據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宋史卷二九八李及傳、續通鑑卷三五改。
【一五】讀誄於會葬之際也「讀誄」,宋本作「請謚」。 【一六】成資闕後率以為常「率」原作「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改。
【一七】蓋自大中祥符元年後史官失於撰集故也「撰」原作「選」,據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三五改。
【一八】天下州縣官期滿而未代者八百員「州」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改。
【一九】仍令宣徽院御史臺入內內侍省覺察以聞「入」下「內」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恐未知通好始末「知」原作「能」,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一】乃設真宗靈御於范陽憫忠寺「寺」上原衍「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二二】繼及子孫宋本及宋撮要本於此句下有「永存誓約」四字,疑是。
【二三】琳謂曰昔先帝嘗與承天太后通使今皇太后乃嫂也禮不通問宋本、宋撮要本作「謂琳曰:『昔先帝嘗與承天太后通使,今皇太后獨無使,何也?』琳曰:『南北為兄弟,則先皇帝視承天猶從母,故無嫌。今皇太后乃嫂也,禮不通問。』」
【二四】允恭泣告不已「泣」原作「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四雷允恭擅易皇堂、龍川別志卷上改。
【二五】具道所以「具」原作「且」,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龍川別志改。
【二六】既而上穴果有石「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七】故遣修陵城澗道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故遣修陵域隊道」。 【二八】修奉都監部署外「署」原作「置」,據同上書改。
【二九】即未嘗別除同管勾一行事「即」原作「郎」,據同上書改。
【三○】都監乃盧守懃「乃」原作「及」,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一】兩朝志丁謂傳亦以允恭為都監「志」字原脫,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二】明日朝退「朝退」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乙正。
【三三】又出允恭嘗干謂求管勾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謂」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宋史卷二八三丁謂傳補。
【三四】欲上聞「欲」原作「次」,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五】密院須樞密使副簽書聞「聞」原作「圓」,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六】及太后稱制「及」原作「耳」,據同上書改。 【三七】臣等止聞皇帝傳寶受遺「止」原作「正」,據閣本及續湘山野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