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訖時間 起神宗熙寧八年十一月盡其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七十
帝 號 宋神宗 年 號 熙寧八年(乙卯,1075)
全 文
十一月己未朔,復光祿卿、提舉崇福宮祖無擇為祕書監、集賢院學士。祖無擇當立傳,而史官逸其事,須別考詳。 詔倚閣辰、沅州今年秋稅。以察訪蒲宗孟言二州夏旱故也。
詔:「熙河路兵食、吏俸日告闕乏,而蕃學之設冗費為甚,無補邊計,可令罷之,其教授令赴闕,蕃部弟子放逐便。」
又詔:「每歲天神四祭、太廟五享,差兩省以上官攝司徒。」
庚申,詔:「五路緣邊堡鋪守把兵級輪出巡及卓望、伏路等,遇冬寒舊無皮裘處,令特製造,人給一領,至春煖拘收,官為修完。」
熊本言攻破獠賊\駱益、王本二等七寨,木斗翁等四囤,獲老幼婦女百三十三人,斬首六十六。其木斗翁等四十八人來降,乞許令引見。詔木斗翁與奉職,安穩二與借職,木斗七等十一人與京東、西州軍教練使,給月俸,安李等四十二人送京東西、淮南州軍安置,各給田二頃,仍計口支糧三年。舊紀云熊本破獠駱益等七寨、四囤【一】,新紀不書。熊本集紀險篇云:十月二十日自渝州領兵入界,留南平軍凡六十日,九年正月六日旋師。 同判司農寺張諤言:「案察官巡歷州縣,決罰役人,乞令州縣籍所犯及杖數,以備本寺點檢,庶使官吏不敢以私忿用刑。」從之。
壬戌,上批:「聞在京諸軍官馬大抵生惡,蓋營地迫窄,失於調習。近已創四教場,□大可以馳騁。宜指揮殿前、馬軍司,分定軍馬,合赴教場【二】,馬軍日輪一指揮,以馬赴場,走驟百十反,令本教使臣押領,各給印紙,書赴教月日。」
上批付韓縝等:「聞禧、穎近已離麻谷鋪,北往靈邱縣去。觀北人之意,必是別處移牒,或遣使促議。卿等宜更就彼斟酌人情,方便羈縻留連,勿使悻然絕議北去,卻恐意外別致生事,朝廷難為酬答。」此據兩朝誓書冊內,十一月初四日御札。
癸亥,樞密使□充言:「聞汴水凌牌擁遏京城中,今河道已凍合,慮恐提防別有簄虞,乞詔都水監速閉汴口。」上批:「依今晚指揮,令判監一員往汴口監督,連夜閉塞,無信妄說利害,小有遷延。」尋又詔:「聞汴口嘗有不閉口指揮,致無準備,其令歲備閉口材料,毋得誤事!」「毋得誤事」乃十二日詔,今并書此,可附見。記聞所載復命侯叔獻開訾家口,亦不詳叔獻事跡。然□充乃憂不閉口致簄虞,記聞則謂開訾家口免阻絕,利害殊不同,當考。
甲子,冬至不受朝。
丁卯,新知河南府、右諫議大夫馮京為資政殿學士、知渭州,及京赴闕,特遣內侍宣賜茶藥。特遣內侍賜茶藥,據御集九年正月事,今附見。
戊辰,趣溫杲赴闕。此據御集。
己巳,熙河路經略司言:「蕃部星斯珪昨因作過,所棄地百六十餘頃,欲遷部落居之。其地距通遠軍約二百餘里,既遠西界,可絕姦細藏匿,兼可控制羅斯結,討蕩遺類。」從之。
御史蔡承禧言,乞下越州究治方澤不可言之醜行。詔兩路轉運\司體量。承禧言已見八月十六日,至是乃有體量之命,故實錄始書。 廣西經略司言,諜報交趾、廣源州集鄉兵,欲圖入寇,又言古萬峒為蠻賊\攻劫。詔:「與賊\戰有功人速以名聞,被焚略之家量與存恤。」九月十五日寇古萬峒。
庚午,祕書丞胡宗回言:「昨任將作監丞,差往澶州、北京,督視修倉,期以二年,今將畢工。其澶州、北京新舊倉共可貯穀四百萬石,如數足,自可給分屯軍馬支費,其餘乞罷修。」從之。二月己卯可考。
太子中舍李杞進熙河路新折二錢樣。會要。
辛未,御史陳睦以病乞免臺職,從之。睦前任兩浙路提點刑獄,違法買女奴及朋附呂惠卿,不按贓吏張若濟,見被劾也。 都提舉市易司言:昨遣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穀七萬餘石。詔運\致給本路。
又詔:都提舉市易司錢見在熙河路者,並充本路軍需,仍具數以聞。遣中使趣發永興軍路鑄錢監折二錢十萬緡,應副熙河路糴買糧草。
又詔:契勘陝西鑄錢監見在折二銅錢及封樁交子本錢確的有若干貫、萬,速契勘進呈。
又詔:高遵裕累奏熙河闕錢糧,轉運\司不應副,令具析以聞。
又詔:河東路災傷州縣第三等以下戶所貸豆麥種與倚閣,并所欠倚閣和糴,並候次年豐熟,依料次輸官。
壬申,令睦州鑄錢監以神泉為名。
甲戌,詔在京應有刑禁處並置獄黙。
中書言:「川茶元法於茶稅并息錢內,歲認定應副熙河博馬及糴買糧草。乞令提舉買茶官歲給熙州、岷州大竹并洋、蜀州茶各三百□,復於茶場司應副糧草數內除豁。」從之。 永興軍等路轉運\司言:「諸州軍糴買糧草總五百餘萬,本司見闕乏,乞借錢三十萬緡。」詔以交子本錢十萬緡給之。上批:「永興、秦鳳等路緣邊出交子糴買糧草,有折錢多處交子毋得出多。」時以交子出多而錢不足給,致價賤虧官故也。 乙亥,詔一司、一務、一路、一州、一縣□有稱當行、亟斷、決配之類,並改為徒二年。以舊一司等□參用嘉祐海行□,如此之類,並以違制論,而熙寧□乃刪去其文,法官無刑名可守,至是,三司檢法官王振為言,而降是詔。
樞密院擬差內殿承制謝季成充夔州路體量安撫司準備將。上批:「昨熊本奏,已部分入界討蕩,計今當遂旋師,恐季成至必不及事,可勿復遣謝季成。」
丙子,詔:「聞通遠、秦、隴、鳳翔、永興等州軍屯駐并過往及馬遞鋪兵所請糧,官坐倉糴數過多,反致日食不足,復增價買於民間,令提點刑獄司下本路究實以聞。」其後,提舉官杜常惟體量到寧州常預借振武等指揮一月軍糧,坐倉全糴入官,永興并陝府閿鄉縣亦嘗坐倉收糴。詔令提點刑獄司取勘違法官吏聞奏,內寧州別聽旨。
又詔依舊額募壯役兵九指揮,每指揮五百人。從將作監請也。 詔:「自今差官出外,已支賜者毋給驛券,願請驛券者不支賜。」 中書言:「欲許令發運\司截借諸路上供省錢,并赴內藏庫錢各一百萬緡為糴本,其內藏庫錢均三年撥還。」從之。 丁丑,詔:「江東路累年災傷州軍第三等以下戶,今年秋稅放及八分,夏稅殘欠並與倚閣,仍具已倚閣稅數以聞。」
上批:「契勘河北東西、河東路見管義勇、保甲確實人數進入。陝西兩路,候編排訖,準此。」
戊寅,交趾陷欽州,後三日又陷廉州。欽州十二月二十日奏到,廉州十二月二十二日奏到。
己卯,令輔臣祈雪。
奉禮郎、提舉兩浙常平舒亶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 工部郎中、祕閣校理、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錢藻罷直舍人院。御史中丞鄧綰言:「馮京為性庸很,朋邪徇俗,疾害聖政。陛下□仁不誅,守藩未幾,復移邊帥,而藻代陛下作訓誥,乃稱京執正不回,一節不撓。又云大臣進退,係時安危。京在政府曾無補益,惟退有後言,何謂一節?且京罷政踰歲,豈嘗有危?藻專事諂諛,乞加黜責。」上從之。綰知王安石惡京,又恐京復用,故為此以附會安石也。此據司馬記聞及魏泰東軒錄。泰又云綰希合呂惠卿,按此時惠卿已去位矣。
庚辰,樞密使□充言:「熙河展置,今且四年,經略雖定,然軍食一切猶仰東州。轉車輓運\,則人力不給;置場和糴,則猾民得以乘時要價,以困公上。二者之患,其弊在於未有土地之入。謹按漢、唐實邊之策,屯田為利。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既置弓箭手,重改作,故令試治百頃而已。然屯田行之於今誠\未易,臣以為莫若因令弓箭手以為助田。古者一夫百畝,又田十畝以為公田。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收一石【三】,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水旱肥瘠,三分除一,可得十萬石。其便有六:官無營屯、牛具、廩給之費,一也;借於觽力,民不為勞,二也;大荒不收,官無損焉,三也;省轉輸,四也;平糴價,使猾民不能持輕重之權,五也;減和糴之數,得其錢以移他用,六也。」詔如充奏,詳具條畫以聞。於是充建請受田大約十頃,置公田一頃,令受田觽戶共力耕穫。夏田種麥,秋田種粟豆。委城寨使臣兼管勾。詔遣太常寺主簿黃君俞與熙河路提點刑獄鄭民憲商議推行次第以聞。後民憲等言:「弓箭手並新招置,深在羌境,連歲災傷,未甚安。若令自備功力種子耕佃公田,慮人心動搖,不能安處。乞候稍稔推行。」從之。朱本削。墨本此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書,卻於明年正月十二日略載。新本乃兩存之,殊為錯誤。今但依墨本載於此,仍取朱本明年正月十二日所書稍增入之。
辛巳,開封府請京城內外老病孤幼無依乞丐者,遇大寒風雪,委本府選差官并職員齎錢於新舊城門、相國寺給散,內有凍殍疾患不能赴集者,量支錢救濟。從之。
詔責降見丁憂人許用赦□復。此據御集第二十八卷,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又九年十月六日可考,蔡承禧云云或附此。
壬午,詔:「陝西諸路緣邊團蕃兵,並選年二十以上,本戶九丁以上取五丁,六丁取四丁,四丁取三丁,三丁取二丁,二丁取一丁,並刺手背,人數雖多,毋過五丁。每丁十人置一十將,隨本族人數及五十人置一副兵馬使,及百人置一軍使、一副兵馬使,及二百人置一軍使、三副兵馬使,及三百人置一副指揮使、二軍使、三副兵馬使,及四百人加一軍使、一副兵馬使,及五百人又加一指揮使、一副兵馬使【四】。毋過五百人,每百人加一軍使、一副兵馬使。即一族不及五十人者,三十人以上亦置一副兵馬使,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每月除請受外,別給添支錢。指揮使一千五百,副指揮使一千,軍使七百,副兵馬使五百,十將三百。」陝西舊有蕃兵頗可扞邊,然取丁不均,且無部分。至是,始立法而降是詔。本志與實錄同。舊紀書立陝西路蕃兵部伍取丁法,新紀不書。
又詔:「自今臣僚不得奏乞諸司吏充指使出外。」以樞密院言諸司吏或有行倉法處請給甚厚,而反規避本役,干求臣僚奏帶出外仍請舊祿,妨廢諸司事務,宜禁止之故也。
癸未,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宋敏求為龍圖閣直學士,右司郎中、知制誥陳襄為樞密直學士。先是,知制誥鄧潤甫言:「近者髃臣專尚告訐,此非國家之美,宜登用淳厚之人以變風俗。」上嘉納之。居數日,敏求及襄有是命。此據司馬紀聞。敏求以四年九月十八日為集賢學士,十年五月九日御史潤甫言:「乞用恬默持重之人。」蔡承禧奏議可考,或刪取增入。承禧奏今別見九年十月末。
甲申,熙河經略司言:「熙州官員職田,乞聽自募人耕種,罷支折鹽鈔。」從之。
遣勾當御藥院李舜舉往河東分畫地界所勾當公事。此據御集。 右龍武軍大將軍、楚州團練使世開領洺州防禦使。初,大宗正司言世開學行修潔,上召見,手詔:「世開資性俊敏,少勤於學,可依仲銑例遷一官。」故有是命。世開嘗言:「袒免女與進納之家為婚姻,明立要約,有同鬻賣,玷辱國風,乞下大宗正司看詳施行。」不聽。朱本削去袒免女婚姻事,云取會到係告示本人不行,今復存之。十年九月壬子始降詔。
開封府言:「故相王曾子繹等分家財,有賜書及御集等欲令置曾家廟,毋得借出,宜借差兵三人守視,仍於觽分僦屋錢內割留充歲時祭享。」從之。
上批:「聞麟府路邊夏國界堠累年不以時墁飾,近不知受何處指揮遽往完治,致西人疑慮推毀。可密下新知豐州張世矩考實以聞。」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安南靜海軍牒欽、廉二州,新有艱阻,不與通和博買,及未敢發人上京貢奉【五】。」詔劉彞毋得止絕。時安南已入寇矣。詔劉彞毋得止絕安南和市,據神宗史交趾傳。實錄云:「是冬,安南入寇。」按此月二十日已陷欽州,後三日陷廉州,今改之。 丙戌,上批:「中書、樞密院同議代北疆事,可來日就旬休於東府詳議進呈,不可更遲疑滅裂。」乃議定東水嶺一帶從雁門寨北過分畫,西陘地令接古長城處分畫,瓦□塢地令案視分水嶺所在分畫,麻谷寨水□鋪當拆移【六】,令韓縝等先勘會聞奏。七月十八日、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一日,並合參考。
先是,王安石以疾居家,上遣中使勞問,自朝至暮十七反,醫官脈狀,皆使駛行親事齎奏。既愈,復給假十日,將安,又給三日。又命輔臣即其家議事。此據司馬光記聞,乃十一月事。時有不附新法者,安石欲深罪之。上不可。安石爭之曰:「不然,法不行。」上曰:「聞民間亦頗苦新法。」安石曰:「祁寒暑雨,民猶怨咨,此豈足恤也!」上曰:「豈若并祁寒暑雨之怨亦無邪?」安石不悅,退而屬疾。上遣使慰勉之,乃出。其黨為安石謀\曰:「今不取門下士上素所不喜者暴進用之,則權輕,將有窺人間隙者矣。」安石從之。上亦喜安石之出,凡所進擬皆聽,由是安石權益重。此據司馬光記聞,云是十一月事。且云安石既出,其黨為之謀\曰:「今不取門下士上素所不喜者暴進用之,則權輕,將有窺人間隙者矣。」安石從之。既出,即奏擢章惇、趙子幾等,上喜其出,勉強從之,由是權益重。按惇時已黜,子幾方任河東漕,與司馬光所聞殊不合。今但存其事而不出其所進用者姓名,更埙考詳。
以渝州南川縣銅佛壩為南平軍。熙寧四年,既討定李光吉、王兗【七】,舊地置榮懿、扶歡兩寨。其外有銅佛壩,近南接西南烏蠻、昆明、哥蠻、大小播州等蕃界,數十部族據有之【八】。後朝廷因補其土人王才進充巡檢,委之把拓。及才進死,部族無所統一,數出盜邊。命熊本往討平之。於是本言所開拓皆膏腴地,至林箐深密處,皆可募民開畬佃種,謂宜廢南川縣,於此置軍。又以使臣為梓夔路都監、知軍兼沿邊都巡檢,稍置官屬,并領榮懿、扶歡二寨,增置開邊、通安、安穩三寨【九】,以為控扼。又言夷人居欄柵,婦人衣通裙,所獲首級多鑿齒者,即古巴郡板盾七姓蠻、南平獠之故地,請以南平為名。本又乞權撥大甯監每歲應副陝西及成都府監赴新建軍寨募人入中糧儲。並從之。九域志:南平軍,熙寧七年招取西南蕃部,以渝州南川縣銅佛壩地置軍,治南川縣。又云:熙寧七年,以涪州隆化縣隸軍【一○】,仍省渝州南川縣為鎮入焉。元豐元年復置南川縣。不知實錄何故卻係之八年十一月,或當移入七年十一月,并七年二月末所書割涪州隆化縣【一一】隸南平軍亦移入此後,更埙考詳。按事跡先後,則九域志誤,實錄不誤。然實錄七年二月末所書割涪州隆化縣隸南平軍亦誤。
權發遣熙河路經略司高遵裕言,河州軍糧乏絕,已命出熙河州、寧河寨三處買馬場所管茶買錢,以給河州支費,乞坐專輒之罪。詔釋之。
詔自今提舉三司帳司、磨勘司官止差一員。
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構【一二】言:「下溪州刺史彭師晏等十人內附,已遣知辰州陶弼等部兵夫築下溪州城寨。」時南江新定,師晏據北江之下溪州,桀黠難制。弼以謀\間其黨保靜、永順等六州酋豪,使自相仇。師晏舉族為諸酋所攻殺,僅以身免。弼乃為書委其用事首領周興,諭以禍福。師晏遂與興及觽數千來降。弼取其地,築城寨五。弼,永州人也。明年正月二十二日,送師晏等詣闕,二月四日弼加忠刺。
賜渝州軍前兵士、土丁特支錢,割渝州隆化縣隸南平軍。實錄於七年二月末書此。按南平軍以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建,不應七年二月已有軍名,實錄誤也。九域志又承其誤。今移入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建南平軍之後。
注 釋
【一】四囤「囤」原作「團」,據閣本及正文、太平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置南平軍改。
【二】合赴教場「場」字原脫,據閣本及上文補。
【三】大約中歲畝收一石「大」上原衍「田」字,據閣本刪。
【四】一副兵馬使「一」原作「二」,據閣本改。
【五】及未敢發人上京貢奉「敢」原作「散」,據閣本改。 【六】麻谷寨水□鋪當拆移「拆」原作「折」,據閣本改。
【七】王兗「兗」原作「袞」,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一九熙寧四年正月乙未條改。
【八】數十部族據有之「族」原作「旋」,據閣本改。
【九】增置開邊通安安穩三寨「三」原作「二」,據太平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置南平軍改。 【一○】以涪州隆化縣隸軍「隆」原作「龍」,據宋會要方域七之九、宋史卷八九地理志改。下同。
【一一】涪州隆化縣「州」原作「川」,據同上二書改。
【一二】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構「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