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
軍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束簿為伍;一人死,而剄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必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
二五百,主將之,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尉,短兵千人。大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事,而剄短兵;能人得一首,則復。
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行間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為簪褭。故爵簪褭,就為不更。故爵不更,就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尉,就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為公乘。故爵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為庶長;故爵庶長,就為左更;故爵三更也,就為大良造──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將御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其縣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級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高爵能,無給有爵人隸僕。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墓樹級一樹。
其攻城圍邑也,國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為期曰:「先已者,當為最啟;後已者,訾為最殿;再訾則廢。」穴通則積薪,積薪則燔柱。陷隊之士,面十八人。陷隊之士知疾鬥,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不能死之,千人環睹,黥劓於城下。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將軍為木臺,與國正監,與王御史,參望之。其先入者,舉為最啟;其後入者,舉為最殿。其陷隊也,盡其幾者;幾者不足,乃以次級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