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译述」住在乡里面,实在没办法,才能和别人争论,争论了不能解决,才能和别人打官司。如果对方认了错就算了,不必耗费财物去勾结官吏,严惩对方,从而还求得自己满足。至于和人打官司争夺财产,本来就是没理而夺理。遇到贪官污吏也可以使自己得到满足,但是这样做难道就不有愧于神明吗?对方不服判决,还要上诉,这样所耗费的钱财,比所要争夺的东西要贵上十倍。况且遇到贤明的官吏,怎么能够把无理说成是有理呢?一般来说,打官司的人都各有长短,各自说自身的长处而遮掩起短处,官吏不能明察,就会牵牵连连,无法判决。或者是不按实情判决,官吏贪赃枉法,头脑糊涂的人会因此而破了家产。

  「评析」袁采告诫人们打官司要适可而止,切不可得理不饶人,或是无理搅三分,那样最终受害的只能是自己。  此则语录袁采直言官吏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让人们对封建吏治的黑暗也有所认识。